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协会介绍>>章程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Hangzhou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 缩写HECA。

第二条 协会是由我市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建设、开发、设计、施工、教学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组织研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总结交流经验,实现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发展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它是党和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桥梁与纽带。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和组织广大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和从业组织,协助政府推进工程造价行业管理的发展,合理确定和宏观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系,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协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协会党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培养德才双群人才,推动造价事业健康发展等职责。协会的党建工作领导机关为中国共产党杭州市建设行业新经济新社会组织委员会。协会的主管部门为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接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杭州市莫干山路102号立新大厦11楼1101-11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任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研究探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和发展方向,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组织交流市区及各县(市)之间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经验,组织多种形式的参观、学习活动,增进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相互了解与支持,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或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准则、咨询业务操作规程等行规行约,推动工程造价行业诚信建设,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等活动,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行业自律机制。

 (四)研究和探讨工程造价行业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协助业务主管部门调查我市建设市场各类材料的价格信息,配合做好杭州造价信息的推广和配送工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办好协会的网站和刊物,编辑出版杭州市场价格汇编(协会会刊)和相关资料,为工程造价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会员提供服务。

 (六)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工程造价行业从业人员的建议和意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与会员的诉求,发挥联系政府与工程造价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七)开展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和技术咨询方面的服务工作,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开展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信用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或授权开展的其它工作。

 (八)组织开展会员之间各种形式的行业研讨、技能比武和交流调研活动,在企业和会员中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与行业组织和同行建立联系,为会员开拓行业交流与合作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九)维护造价咨询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合法权益,开展造价咨询行业先进单位会员、优秀个人会员及优秀造价咨询成果的评选和推荐等活动,协助协会党委做好优秀党支部、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的评选和推荐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造价咨询、设计、施工、建设等及有关部门,各兄弟学会、协会成立的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业有关联的学科性组织,可成为协会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指派一个(必须是协会的个人会员)会员担任与协会的联系人。

 (四)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从业资格或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造价管理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材料等领域范围内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经个人申请,协会批准,可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授权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参加本协会的业务培训,可优惠获取本协会编辑的书刊资料等;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 积极参加研究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学术讨论,撰写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由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单位会员理事因故调离,该理事单位应提出新任理事人选申请(原理事代表自然退出),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其变更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制订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必要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本协会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和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单位和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协会举办各种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 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四)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29日协会第三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的组织管理,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拥护协会章程,遵守行业公约,遵守诚信守则,愿意履行协会章程义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材料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经自愿申请,可成为单位会员;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从业资格或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造价管理及工程设计、施工、材料等领域范围内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经自愿申请,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按照章程的规定,负责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申请批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申请


第四条 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会员申请:

(一)单位会员申请:申请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同时递交单位营业执照,经协会秘书处审核,符合入会条件的,按照章程的规定批准入会。

(二)个人会员申请:申请人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提交给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符合入会条件的,按照章程的规定批准入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授权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参加本协会的业务培训,免费获取本协会编辑的会刊和资料(含杭州造价信息);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积极参加研究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学术讨论,撰写学术论文。

 

第四章  会员会费

 

第九条 会员会费

根据本协会章程规定,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有关单位的资助捐赠、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等。会员会费按照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有关会费的政策制定。

第十条 会费交纳标准

(一)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副会长单位:9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7000元/年;

理事单位:5000元/年;

一般会员单位:3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含杭州造价信息和协会会刊邮寄费用)。

第十一条 会费交纳时间

(一)单位会员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协会交纳本年度的会费。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单位会员,可以提出书面减(免)会费申请,报协会批准后减(免)单位会员会费。

(二)个人会员会费交纳自批准入会当月缴纳全年会费,第二年起交纳时间为上年入会时间的次月。

第十二条 会费交纳方式

单位会员会费交纳方式以单位转账方式交纳,也可现金交纳;个人会员会费以现金方式交纳。协会开具会费收据。

 

第五章  会员会籍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档案

协会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协会对会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收集会员信息,登记会员行业信用评价及奖惩情况。

第十四条 会籍管理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被视为自动退会的会员,应主动上交会员证书;

(二)被本协会除名的会员,本协会负责收缴其会员证书;

(三)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消和变更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告知本协会;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五)一个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单位时,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余单位应另行申请加入本协会;

(六)个人会员如遇所属单位变动(包括个人调动单位或单位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消和变更单位名称、地址等)时,应及时告知本协会;

(七)会员如一年以上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八)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会员,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奖励和处分

(一)为协会和我市工程造价行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协会可视情况给予表扬、通报表扬、公开表彰等奖励;

(二)会员如发生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协会给予通报批评、除名等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2019年4月29日协会第三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浙ICP备15045482号 CopyRight©2015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