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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英文名:Hangzhou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 缩写为HE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市从事工程造价与招投标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企业以及相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教学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组织研究建设工程造价与招投标管理中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总结交流经验,实现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发展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本会是党和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桥梁与纽带。

第三条 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工程造价咨询与招标代理企业从业人员及相关单位,协助政府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与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合理确定和宏观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系,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杭州市建设行业新经济新社会组织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党和国家对工程造价与招投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探讨工程造价与招投标管理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行业的标准规范研究和制定。

(二)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或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工程造价与招投标行业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准则、咨询业务操作规程等行规行约,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等活动,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与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

 (三) 研究和探讨工程造价与招投标行业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做好我市建设市场各类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和厂家商情调研,做好杭州造价信息的推广和配送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办好网站和刊物,编辑出版杭州市场价格汇编(本会会刊)和相关资料,为工程造价与招投标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会员提供服务。

(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从业人员的建议和意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与会员的诉求,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六)开展有关工程造价与招投标管理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开展行业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开展行业的信用评价和日常管理,完成政府委托或授权本会的其它工作。

(七)开展会员之间各种形式的业务研讨、技能比武和学习交流活动,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团结凝聚会员,提升行业社会服务能力。

(八)维护工程造价与招投标行业社会形象和会员合法权益。开展行业品牌企业、优秀企业的创建培育活动,激励会员创先争优,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九)承接政府及管理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本会宗旨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凡在我市从事工程造价与招投标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企业以及相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教学等工作的单位及与工程造价与招投标活动有关联的组织,经申请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四)凡在我市具有工程造价与招标代理从业资格或从事工程造价与招投标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以及相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教学等工作的从业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授权秘书处审查核准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参加本会的业务培训,可优惠获取本会编辑的书刊资料等;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积极参加研究工程造价管理与招投标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学术讨论,撰写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单位会员理事因故调离,该理事单位应提出新任理事人选申请(原理事代表自然退出),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其变更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订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必要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本会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和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和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协会举办各种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在协会和行业内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由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审核批准后,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设活动阵地等,其经费可纳入协会管理费用支出。

第五十二条 会支持党组织负责人与理事会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健全完善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发展。党组织负责人可参加协会领导班子会议、党组织开展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的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和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27日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0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的组织管理,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从事工程造价与招投标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企业以及相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教学等工作的单位及与工程造价与招投标活动有关联的组织,经申请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凡在我市具有工程造价与招标代理从业资格或从事工程造价与招投标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以及相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教学等工作的从业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三条本会秘书处按照章程的规定,负责对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履行申请核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申请

第四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会员申请:

(一)单位会员申请:须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同时递交单位营业执照,经秘书处核准登记入会。

(二)个人会员申请:须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提交秘书处,经秘书处核准登记入会。

第六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核准,缴纳会费;

(三)会员管理系统登记。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参加本会的业务培训,免费获取本会编辑的会刊和资料;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研究工程造价与招投标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学术讨论,撰写学术论文。

 

第四章会员会费

第九条会员会费

根据本会章程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条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副会长单位会员:9000元/年;

理事单位会员:6000元/年;

一般单位会员:3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第十一条会费交纳时间

(一)单位会员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本会交纳本年度的单位会员会费。确有困难的单位会员,可在6月底前提出书面减(免)会费申请,经批准可减(免)单位会员会费。

(二)个人会员会费交纳在核准入会的当月缴纳全年会费,第二年起交纳会费时间为上年入会时间的次月。

第十二条 会费交纳方式

单位会员会费交纳方式以单位转账方式交纳,也可现金交纳;个人会员会费以现金方式交纳;会费交纳后本会提供会费收据。

 

第五章 会员会籍管理

第十三条会员档案

本会建立会员管理系统,对会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变更登记会员的信息和信用评价及奖惩情况。

第十四条 会籍管理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如一年以上未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的会员,其会员证书自动失效。

(三)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消和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变更的,应及时告知本协会登记变更信息。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合并的,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一个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单位时,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余的单位应另行申请加入本会。

(五)个人会员如遇所属单位变动(指单位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消等)或个人调动单位时,应及时告知本会登记变更信息。

 

第六章

第十五条奖励和处分

(一)为本会和我市工程造价与招投标行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给予表扬、通报表扬、公开表彰等奖励;

(二)会员如发生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本会给予通报批评、除名等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3年4月27日本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4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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