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及对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对结算价款存有争议的发承包双方。
二、调解地点: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红色调解驿站
三、调解依据:
1.《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
2.《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
4.《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浙建【2020】3号)
5.《杭州市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理规定》(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0]6号)
四、申请调解提供下列材料:
1. 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申请表(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事实和理由,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与调解内容有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
3. 招投标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4. 与调解内容有关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材料;
5. 与调解内容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图集、照片等其他材料。
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还应提交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五、不予受理情形:
1. 未按《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
2. 建设工程计价不执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
3.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4. 经调解成功后再次申请调解的。
5、项目所在地不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六、终止调解情形:
1. 当事人要求终止 调解或者调解期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2. 当事人拒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
3. 调解协议生效前当事人反悔的;
4. 调解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具有《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
5. 不符合调解的其他情况。
七、调解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